第四次修订 于1997年8月26日召开的199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修订。
第五次修订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召开的199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修订。
第六次修订 根据2001年5月22日召开的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修订。
第十一次修订 于2006年12月28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次修订 于2007年4月30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次修订 于2008年1月18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次修订 于2008年11月28日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次修订 于2011年4月6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次修订 于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次修订 于2011年4月6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并于2015
第二十二次修订 于2016年9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次修订 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次修订 于2019年12月17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次修订 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六次修订 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七次修订 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次修订 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次修订 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并于
第一条 为维护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国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4年6月20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4)13号文批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于2001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11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0,000股,并于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1015室
第七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代。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适用先进科学管理方法和灵活的经营方针,大力发展航运业,努力提高盈利水平,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沿海、远洋、长江货物运输,船舶租赁,货物代理、代运业务;兼营船舶买卖、集装箱修造、船舶配备件代购代销,船舶技术咨询和转让;国内沿海散货船、油船海
务管理、机务管理及船舶检修、保养;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称为A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
五(56.45%),发行公众股108,000万股,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第十八条 公司于1998年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增发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各2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97,600万股,其中内资
五(56.45%);境外上市外资股129,6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
民币普通股35,000万股,该次增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32,600万
分之五十点五一(50.51%);境外上市外资股129,600万股,占公司
革方案。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执行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332,600万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203,0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的百分之六十一点零三(61.03%);境外上市外资股129,6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百分之三十八点九七(38.97%)。
第十九条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7年7月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0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及赎回程序
3,404,552,270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2,108,552,27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九三(61.93%);境外上市外资
股1,296,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八点
4,032,032,861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2,736,032,861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七点八六(67.86%);境外上市外资
股1,296,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二点
4,762,691,885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3,466,691,885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二点七九(72.79%);境外上市外
资股1,296,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七
4,770,776,395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3,474,776,395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二点八三(72.83%);境外上市外资
股1,296,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七点
本增加至5,465,220,839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4,169,220,839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六点二九(76.29%);境外
上市外资股1,296,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证券
第二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内资股股份和/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后,公司注册资本据实际发行情况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注册资本的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除本章程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股份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质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第三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的规定,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或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采取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收购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
议。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
第三十四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以下连同公司合称“本集团”)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第三十六条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所有股本已缴清的H股,皆可根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在香港联交所不允许的情况下则除外),亦不附带任何质权;但是除非符合下列
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一)转让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只涉及香港上市的H股;
让文据可仅为手签方式,或者,若出让人或受让人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
或者,若出让方或受让方为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置于公司之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可
第四十条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不得进行因股份转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第四十二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
第四十三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名册香港分册可供股东查阅,但可容许公司按与香港《公司条例》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公司须于其所有上市文件包括以下声明,并须指示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
第五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五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第五十八条除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本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
第六十九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第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
第七十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向在册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向在册股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第八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八十四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同意票或反对票或弃权
第八十五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
第八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第九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第九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内资股股东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如有))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各占公
第九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第九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九十九条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
第一百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同
第一百〇一条 本章程第六十条关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第(一)、(二)、(三)、(七)、(九)(指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二)、(六)
第一百〇二条 本章程第六十条关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第(四)、(五)、(六)、(八)、(九)(指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二)、(六)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第一百〇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第一百一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第一百一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情况下,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
第一百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
第一百二十二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二十一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五条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要求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如采取发送会议通知方式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则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会尽可能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届任期(包括每位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其任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第一百三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但董事根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损害索赔要求不受此影响),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东会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由5至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过半数,由独立董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